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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| 3.35「履行自己的賦定責任,儘管錯誤,也遠較圓滿無憾地完成别人的責任爲佳。即使在履行自己的責任時身亡,還是比履行别人的責任好,因爲,别人怎樣,自己便怎樣,這是很危險的。」 | + | <WRAP center box >3 章 35 節</ |
- | 要旨 | + | श्रेयान्स्वधर्मो विगुणः परधर्मात्स्वनुष्ठितात् ।\\ |
- | + | स्वधर्मे निधनं श्रेयः परधर्मो भयावहः ॥ ३५ ॥ | |
- | <wrap lo>我們該在完全的 Krishna 知覺中履行賦定給自己的責任,而不該履行賦定給别人的責任。賦定責任用以補充一個人在物質自然型態所影响下的心理生理狀態。靈性責任,由靈性導師給予的,用以爲主作超然服務。不管物質的或靈性的責任,我們都該堅持履行賦定給自己的,至死後已,絕不該越俎代庖。靈性層面的責任,跟物質層面的責任,或有不同,但「依循權威的指示」這原則,對履行責任的人,永是好的。在受物質自然型態的影响下,便該爲特殊的情况,履行賦定的責任,不該模倣别人。例如,婆羅門在善良型態中,不可使用武力;刹帝利在情欲型態中,可使用武力。如此,一個刹帝利,寧願使用武力而被殺害,而不會模倣不使用武力的婆羅門。淨化心靈須經漸進的過程,並非一蹴即至。然而,當一個人超越物質自然的型態,完全在 Krishna 知覺中的時候,在眞正的靈性導師指引下,可做任何事情。在 Krishna 知覺的圓滿境界,刹帝利可作婆羅門,婆羅門也可作刹帝利。在超然境界,物質世界的分别沒有意義。例如,維士瓦米查原是刹帝利,後來做了婆羅門的事情;另一方面,帕腊蘇喇瑪原是婆羅門,後來做了刹帝利的事情。他們都處於超然境界,所以能這樣。可是,要是仍在物質層面,我們須依照自己的物質自然型態,履行責任。同時,我們須對 Krishna 知覺,完全了解。 | + | >śreyān sva-dharmo viguṇaḥ |
- | + | > | |
- | </wrap> | + | > |
+ | >para-dharmo bhayāvahaḥ | ||
== 字譯 == | == 字譯 ==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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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 譯文 == | == 譯文 == | ||
+ | 3.35「履行自己的賦定責任,儘管錯誤,也遠較圓滿無憾地完成别人的責任爲佳。即使在履行自己的責任時身亡,還是比履行别人的責任好,因爲,别人怎樣,自己便怎樣,這是很危險的。」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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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 要旨 == | == 要旨 ==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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